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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
序号 职能 依据 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
1
开展行业政策研究,接受决策论证咨询。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接受省发改委、工信厅等部门的指导。
2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接受省工信厅、省市场局、省药监局等部门的指导。
3
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
4
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发布行业运行分析。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接受省统计局、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的指导。
5
制定各类行业标准,举办各类行业活动。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接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
6
承担医药非遗项目,编辑行业书籍资料。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指导。
7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加强同行合作交流。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
8
代表行业申诉应诉,保护会员企业利益。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
9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提升员工队伍素质。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
序号 职能 依据 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
11
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