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对广东省青海商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2016-05-23

   近日,民政厅对广东省青海商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经调查,广东省青海商会未参加2013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未参加2014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原登记注册地址已不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广东省青海商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6 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