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变更登记

  一、受理事项

  基金会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

  

    三、申请变更登记条件

  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原始基金数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

  

  重要提示:基金会的章程、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发生变化,请参阅《受理其他事项审核及须提交的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四、申请变更登记程序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变更事项。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事会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4);

  2.《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

  3.章程修改说明(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4.修改后的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1,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新住所的产权所有者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

  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编号:05)、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若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原来不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须一并办理基金会理事变动备案手续,请参阅《受理其他事项审核及须提交的材料》中的第五项“理事、监事变动备案”办理)。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重要提示: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供一式三份材料,无业务指导单位的提供一式二份材料。

  2.以上所需提交的表格均可从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dnpo.gov.cn)“表格下载”中的“基金会”栏目直接下载。所有表格如实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本。

  

  五、批准变更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经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经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经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请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变更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批准。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发证。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基金会,发给变更后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变更登记收费的标准

  变更登记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1)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首层),电话:83341307;

  (2)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楼203室)。

  联系人:王军

  电话:83172597

  传真:83190791

  邮箱:mzt_wangjun@gd.gov.cn

  邮编:510030

    

     八、监督员及电话:汤爱萍 83351897

                       张燕斌 8339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