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书到期换证
(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换证函(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在申请书上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单位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即可);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证书到期换证按变更登记标准收费(每件40元)。
二、证书(印章)补办
(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证书补办须加盖公章);
(二)在省级报刊上刊登的登记证书或印章作废的声明。
注:证书补办按变更登记标准收费(每件40元)。
三、修改章程核准(备案)
(一)章程核准(备案)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110表,一式三份)(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2110MJ表〉);
(三)章程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注:修改章程核准(备案)不收费。
重要提示: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变更举办者备案
(一)变更举办者备案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举办者的理由,并附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与会董(理)事会成员签名〉);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变更文件;
(三)财务清算报告书。
注:变更举办者备案不收费。
重要提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举办者变动,同时又发生其他登记事项变动的,除提交备案材料外,仍需按《条例》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事项变更的登记手续。
五、增减内设机构备案
(一)增减内设机构备案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附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与会董(理)事会成员签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107表,一式三份,减少内设机构无须提供此表)。
注:增减内设机构备案不收费。
咨询电话:83340992、83354714
咨询地址:
(1)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首层)
(2)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楼)
邮编: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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