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检查
  一、受理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二、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三、年检对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四、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的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备年检有关材料。符合参加年检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本网站“表格下载”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栏目中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114表,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报表》(2115表,以下简称《会计报表》),如实填写表格所有内容并打印成纸质文本,《会计报表》要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三)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党建工作报告(A4纸打印,须盖党组织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如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同时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或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五)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内容和标准,作出年检结论,并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类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合格的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为年度检查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没有超出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领域开展活动,确实按章程办事。

  (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其他手续。登记的事项完全真实,能及时办理内部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印章和银行账户的备案手续;一年中没有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情况,或者变更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内部机构和从业人员变更也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四)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开支合理合法,合法收入和接受捐赠、资助的资金能全部用到章程所规定的事业中去,没有侵占、私分和挪用等现象。

  (五)没有从事营利性等经营活动。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中,按国家的规定收费,没有搞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保持自身的性质不变。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能按时上报年检有关材料,主动接受年度检查。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情形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整改期及其行政处罚

  (一)“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九、收费标准

  年度检查不收费。

  十、咨询及监督

  咨询电话:83340992、83354714

  咨询地址:

  (1)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首层);

  (2)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楼)。

  邮编:510030

  监督电话:83351897、83394353

  监督员:汤爱萍、张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