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主管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  

  受理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对象

  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理条件

  审批范围为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一式三份);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5.清算组织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一式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在省级报刊发布的《注销声明》,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7.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式一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

   每逢工作日 

  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首层 

  联系电话

  83340992、83354714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