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
受理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对象
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理条件
审批范围为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举办者发生变化的均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变更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文或执业许可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取得批文或执业许可证。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其他的,一式两份);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新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其他的,一式两份);
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其他的,一式两份);
(2)新法定代表人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无犯罪证明,一式一份;
(3)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一式一份);
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机构出具,一式一份)。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一式一份)。
举办者变更:财务清算报告书(一式一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新章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一式一份)即可;
(2)章程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一份两份)。
另外:理事、监事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并附理事会议纪要)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
每逢工作日
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首层
联系电话
83340992、83354714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粤民函〔2003〕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