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
受理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对象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办理条件
审批范围为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应先取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名称预先核准);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所需材料
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办卫生、民办福利、民办社科等):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法定代表人所在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9.《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10.《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填报此表);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民办学校提交一份《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即可;
12.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一式三份,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1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4.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原件一式一份);
15.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无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8.《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并附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一式两份);
10.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1.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原件一式一份);
12.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13.设施设备清单。
14.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等)。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及时将印章和银行账户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
每逢工作日
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首层
联系电话
83340992、83354714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